按照市委、市政府渭市字[2012]52号《关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上下放的587条管理权限中我区已承接153条,现就承接具体情况进行公示:
一、公安分局(承接部门:刑治大队)
1、烟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2、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动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初审验收。
3、网吧安全审核。
4、网吧安全管理平台建设。
5、互联网单位备案(包括互联网运营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个人联网用户等)。
6、警衔、入警分级申报。
7、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申报。
8、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延期申报。
9、技防产品封样送检。
10、技防工程的日常管理。
11、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及资质初审。
12、5000人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
1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申报。
1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初审。
15、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报。
1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党政办(承接人:陈卓 主任)
县级政府和部门应急预案备案。
三、宣传部(承接人:白静 部长)
1、电子政务网络管理。
2、设立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3、引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申报。
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指配初审。
5、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设施初审。
6、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初审。
7、县内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8、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9、户外广告登记。
四、经发局(承接人:程楠 副局长)
1、县域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核准,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
2、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
3、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及县(市)法院审判法庭、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看守所及拘留所、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等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申报。
4、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申报。
5、油料基地、旱作农业、农村沼气、农产品质量检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项目、林木种苗申报。
6、新建水库项目申报。
7、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计划申报。
8、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鉴定申报。
9、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
10、河道综合治理项目申报。
11、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规划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项目、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增效、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动物防疫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申报。
1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项目可研、项目申报。
13、中省产业引导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环保产业项目申报。
14、国防战备公路项目申报。
15、国家高科技产业发展项目、多晶硅及航空领域国家核准项目、内资进口设备项目备案函申报。
16、中、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17、中省节能排减专项资金申报。
18、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投资物流项目及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中央投资(地方切块部分)物流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19、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旅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20、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限额在5000万元以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申报。
21、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机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许可申报。
22、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
23、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
24、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建议计划和投资计划申报。
2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涉及进口设备限额以上项目、限制类项目申报。
26、县域商品房备案项目备案。
27、物流项目备案。
2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投资额度在5000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没有省级以上政府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可研报告的申报。
29、市场建设项目备案。
30、对于点多、量大、面广且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
31、县(市)直机关、乡镇机关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乡镇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初审。
32、省审核计划确定的县乡公路项目申报。
33、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装机1000千瓦以上)可研、实施方案申报。
34、城乡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可研报告申报。
35、洗选厂项目备案。
36、市级权限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
37、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报。
38、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
39、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
4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
41、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概算调整申报。
42、重点项目开工报告申报。
43、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
4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热电联产)认定申报。
45、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奖励或补助资金申报。
五、财政分局(承接人:张斌 副局长;肖伟 副局长)
1、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初审。
2、契税减免税初审。
3、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标准提高申报。
4、会计从业资格审定办理。
5、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6、注册会计师执业申报。
7、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8、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
六、金融办(承接人:梁波 副主任;魏巍 副主任)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涉及进口设备限额以上项目、限制类项目申报。
2、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分级申报。
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分级申报。
七、人社局(承接人:换耀斌 局长)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审核。
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
4、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办理。
八、国土分局(承接人:史永刚 局长)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申报(报省国有未利用地)。
2、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申报(城中村改造用地)。
3、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申报(报省批单独选址项 目)。
4、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申报(国有农用地)。
5、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申报(涉及农用地的建设用地审查)。
6、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申报(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省批项目)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
8、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补划初验。
9、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变更、验收。
10、地籍管理统计数据上报。
11、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报。
12、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
13、县(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1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报。
九、住建局(承接人:邓宁 住建局副局长;姚进 园林局局长;崔越婧 规划局副局长;郭述忠 工程部副部长唐小瑜 招标办主任;石磊)
1、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初审。
2、二级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3、二级一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4、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初审。
5、权限内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初审。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
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
9、权限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
10、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11、权限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初审。
12、权限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丙级资质初审。
1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初审。
14、辖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15、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初审,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
16、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初审与日常管理。
17、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1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1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20、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1、县城排水许可证核发。
十、水务局(承接人:张伟 副局长;韩佳崟)
1、辖区范围内取水许可审批。
2、辖区内库区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
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查。
十一、文化旅游局(承接人:姜辉 局长;王明涛 副局长;杨帆 副局长)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初审。
2、网络文化经营证许可初审。
3、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初审。
4、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文化产品出口基地、文化产业特色乡村、文化产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动漫企业申报。
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初审(一千册以下)。
6、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初审。
7、印刷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核后备案。
8、可录光盘类复制单位登记事项变更审核后备案。
9、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
10、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初审。
11、文物出馆展览申报。
12、2A级以下(含2A)旅游景区评定。
13、2星级以下(含2星级)旅游宾馆、旅游餐馆、农家宾馆、乡村旅游单位的星级评定。
14、导游员的培训及监管。
15、旅行社从业质量保证金管理。
16、导游人员从业资格初审。
17、导游证、临时导游证、领队人员资格初审。
十二、环保分局(承接人:董海峰 环境监察大队队长)
1、交通项目环评申报。
2、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医药项目环评申报。
3、轻工、机械电子项目环评申报。
4、有色金属、非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评申报。
5、地质勘查、煤炭、电力项目环评申报。
6、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环评审批。
7、农业等其他项目环评审批。
8、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和环保验收审批。
9、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10、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