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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阳湖现代产业综合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公示

来源: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5-06-24 15:27
 

一、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依据:渭价发〔200619

三、执收主体:配套费的执收主体为卤阳湖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由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直接执收;其他地区委托规划部门派出机构执收,未设派出机构的由市规划管理局委托所在区(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执收。

四、收费范围:渭南卤阳湖现代产业综合开发区规划区域内。

五、征收对象:凡在上述范围内经规定程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配套费。

六、收费标准:

依据《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渭南市、韩城市、华阴市和各县城关镇以及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及构筑物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缴清。凡未按规定缴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渭南市区、渭南高新区、韩城市、华阳市、各县城关镇及试点建制镇的配套费分别由城市规划管理局、渭南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建设行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收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 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 渭南市区(含渭南高新区)征收标准:

                                               单位:(元/m²)

征收            区域

标准

建筑类型

沿主次干道

其他区域

民用建筑

经营性民用建筑

60

50

非经营性建筑

40

30

工业(仓储)建筑

15

10

注:1、渭南市区城市主次干道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五纵六横”主干道和道路红线宽度在36米以上的次干道。
 2
、经营性民用建筑是指南商业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建筑工程;非经营性民用建筑是指非商业性建筑和行政事业单位、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建筑工程。
 3
、对于位于集中供热区(指集中供热现状管网覆盖的区域)以外,不能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工和征收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相应降低12%
(二) 华阴市区、韩城市区,蒲城县、富平县、大荔县、澄城县征收标准:

                                             单位:(元/m²)

征收            区域

标准

建筑类型

沿主次干道

其他区域

民用建筑

经营性民用建筑

30

25

非经营性建筑

25

20

工业(仓储)建筑

15

10

(三)  白水县、华县、潼关县、合阳县征收标准:

                                            单位:(元/m²)

征收            区域

标准

建筑类型

沿主次干道

其他区域

民用建筑

经营性民用建筑

25

20

非经营性建筑

20

15

工业(仓储)建筑

10

10

1、县(市)城市主次干道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道路红线宽度在24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2
、对于可使用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工和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相应分别提高10%12%
(四)12个试点建制镇征收标准:民用建筑10/m²;工业厂房、仓储建筑8/m²。
(五)混合功能的建设项目按相应功能的房屋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第六条 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渭南市区;各县(市、市区)城关镇;12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5%4%3%收取。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征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住宅);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三)非营利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用房。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减半征收配套费:
(一)中小学教学用房;
(二)村(居)民自用住宅(建筑面积在300 m²以内的)。
第九条 对由建设单位负责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及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建设、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和天然气、集中供热闹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会用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配套费,按监审项目配套费应全额用于试点建制镇规定用途。
市、县执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配套费,不得再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规定的,按乱收费查处,并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时,其补交的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执收部门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各级物价、财政和上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物价、财政、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配套费专项用于规定用途。
第十六条 试点建制是指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华县柳枝镇,潼关县桐峪镇,华阴市面敷水镇,临渭区固市镇、下吉镇,蒲城县荆姚镇,富平县庄里镇,大荔县许庄镇,合阳县路井镇,澄城县韦庄镇,韩城市龙门镇,白水县西固镇。
第十七条 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