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盖章): |
|||
序号 |
公共服务 |
服务的主要内容 |
办理依据 |
1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核查批准,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三条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5号令)第三条 |
注:1.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尽量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该事项的表述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