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鱼(中国)/ 乐鱼网页版登录入口 / 公示公告 / 正文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9-08-12 09:08

蒲城县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6732670026U

法定代表人:张平康

地址:渭南卤阳湖开发区天骄广场南路与创业路十字西南 


我局联合卤阳湖城市管理执法分局于2019 年4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卤阳湖东方苑小区2#号楼项目工地进行钢筋喷漆作业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未按照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露天堆放了大量已喷过绿漆的钢筋,周边有明显油漆散发的气味。

以上事实有渭南市环境保护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渭南市环境保护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以《渭南市环境保护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卤环罚告字[2019] 0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19年4月30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查阅《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账号:9164280018535022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