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桂国建材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6MA6Y76AX70
法定代表人:李桂国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府南环路西段
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卤阳湖民用飞机试飞跑道及其辅助设施建设项目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蒲城桂国建材经销部承建的卤阳湖民用飞机试飞跑道及其辅助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内有多处大量砂石物料未覆盖,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大型客机重大基础设施民机试飞跑道及其辅助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部关于大型客机重大基础设施民机试飞跑道及其辅助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8〕28号)、《渭南市环境保护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渭南市环境保护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以《渭南市环境保护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卤环罚告字[2019] 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19年12月16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民用飞机试飞跑道及其辅助设施建设项目飞行区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总承包合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账 号:9164280018535022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卤阳湖开发区分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