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全面、及时、便民”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
件、程序、方式等;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服务指南;
(八)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九)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意义
实行执法公示制度,是推行政务公开,创建行业新风,杜绝暗箱操作,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是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能够强化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提高服务和办事效率。
第六条 公示方法
(一)通过开发区网站公示;
(二)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公示;
(三)通过陕西省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公示。
第七条 审核、纠错机制
(一)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各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并确保信息的公正性。
(二)法制科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四)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