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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卤阳湖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来源: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1-06-07 10:52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案卷制作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指通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四条  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音像资料、执法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五条  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六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人数、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现场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书;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  进行现场勘验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文书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应依法责令改正的,要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需要时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依法催告后,需强制执行的,应对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过程及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