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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卤阳湖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来源: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1-06-07 10:53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单位处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作出行政拆除决定等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案件经市局法制科提出审核意见,案审会审核通过,同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予以调整。

第四条  执法单位提出重大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市局法制科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文书;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五)市局法制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市局法制科在收到各执法单位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各执法单位及时补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未落实案件审核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市局法制科对各执法单位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违法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市局法制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九条 市局法制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各执法单位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单位负责人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市局法制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市局法制科留存归档,一份执法单位留存,一份归入案卷。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作为党组会讨论案件的参考依据,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执法单位对市局法制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市局法制科复核;市局法制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执法单位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致使案件的处理期限延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执法单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