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业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科学、迅速、有效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陕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遵循“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以防火、防电、防灾害、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始终把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把旅游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为全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卤阳湖景区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用电事故、火灾事故、落水事故、建筑物坍塌等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四、处理原则和程序
(一)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景区旅游突发事故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涉旅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文化旅游局和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二)程序
1、当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旅游局旅游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913-3338089),并按照应急处置职责开展现场救援。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入应急处理工作状态,以最快捷的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抢险救援行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书面将事故发生及救援情况报文化旅游局旅游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3、文化旅游局旅游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发生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并报告管委会和上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紧急救援,保护现场,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五、事故报告
(一)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坚持及时报告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二)景区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报告人或报告单位应以最快速度向110、119或120报案,请求紧急救援,除向当地消防、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告外,同时向文化旅游局报告。
(三)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事故原因、善后处理、当事人重要反映、投保和理赔情况等内容。
(四)通讯联络。旅游局旅游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913-3338089;旅游投诉处理:0913-3338099 0913-3073700
六、事故处理
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旅游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旅游局旅游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实施,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即时报告区管委会及上级旅游管理部门,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旅游局旅游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后,应统一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险工作、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和公安干警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和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资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七、事故信息发布
对旅游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区管委会、区文化旅游局审核同意后,由管委会统一发布;重大以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八、应急保障
为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地处理,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的演练工作。
(1)相关单位要成立各自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各负责人应根据预案规定落实好人员,每年要根据人员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救援组织的落实。
(2)相关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及分工,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以提高指挥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九、附则
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卤阳湖文化旅游局旅游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旅游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旅游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2018年1月31日第二次修订。